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00459号申请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19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敬选,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燕。本院在审理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1150元。但申请人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 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