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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728号

刘现正、范利平等与王风娇、李凯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王风娇,李凯华,管永强,陈双娥,马爱英,吴建平,赵志岭,尹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28号

原告:刘现正,男,1959年7月1日出生。

原告:范利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张小丽,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王风娇,女。

被告:李凯华,男。

被告:管永强,男。

被告:陈双娥,女。

被告:马爱英,女。

被告:吴建平,男。

被告:赵志岭,男。

被告:尹丽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正等人诉被告王风娇等人共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不明确,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承担。

审判员  关胜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