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28号
原告:刘现正,男,1959年7月1日出生。
原告:范利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张小丽,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王风娇,女。
被告:李凯华,男。
被告:管永强,男。
被告:陈双娥,女。
被告:马爱英,女。
被告:吴建平,男。
被告:赵志岭,男。
被告:尹丽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正等人诉被告王风娇等人共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不明确,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现正、范利平、张小丽承担。
审判员 关胜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