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33号
原告:俞冰峰。
被告:金玄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冰峰与被告金玄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冰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
俞冰峰与金玄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33号
原告:俞冰峰。
被告:金玄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冰峰与被告金玄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冰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