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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333号

俞冰峰与金玄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冰峰,金玄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33号

原告:俞冰峰。

被告:金玄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冰峰与被告金玄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冰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