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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执228号

蔡永成与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永成,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4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蔡永成,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合山。公民身份号码:×××2410。

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合山。

负责人:陈坚。

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合山。

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永成与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阳江温泉度假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1704执异22号民事裁定,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粤1704执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2200.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6元,申请执行费293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采取如下执行措施: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东分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阳江市阳东区不动产登记局、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由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处理中,本案等候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采取“四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处理,本案等候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4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华端

审 判 员  梁振对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