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244号
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艳,该公司职员。
被告:滕德荣,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滕德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连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