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530号
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