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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882号之一

黄文刚与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执38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刚,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民终8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田美润福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63.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