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锋,男,农民。被执行人赵芳,男,农民。被执行人冠县鲁玉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郑金芝,该经理。被执行人代敬国,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