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民终1087号

李新雨与漯河市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现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雨,漯河市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现堂,许正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雨,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丽,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桂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剑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现堂,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

原审

被告:许正印,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李新雨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现堂、许正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丽、被上诉人漯河市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娜、原审被告王现堂、许正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吴增光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瑞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