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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482号

周二毛与西华县逍遥镇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二毛,西华县逍遥镇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周二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华县逍遥镇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庄村委)。法定代表人周效宇,系该村委会主任。周二毛与周庄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二毛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件款5000元,下余欠款6550元于2017年8月10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