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周二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华县逍遥镇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庄村委)。法定代表人周效宇,系该村委会主任。周二毛与周庄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二毛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件款5000元,下余欠款6550元于2017年8月10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