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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636号之一

合肥市大门广告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大门广告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D2栋7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620506-1。法定代表人朱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2789-2。法定代表人潘海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0000元、诉讼费2141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184741元,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4741元,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代理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