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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039号

边钧、张连刚等与刘海剑、陈伟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钧,张连刚,刘海剑,陈伟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039号申请执行人边钧。申请执行人张连刚。被执行人刘海剑。被执行人陈伟会。边钧、张连刚申请执行刘海剑、陈伟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7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逸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