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039号申请执行人边钧。申请执行人张连刚。被执行人刘海剑。被执行人陈伟会。边钧、张连刚申请执行刘海剑、陈伟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7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逸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