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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106号

何文芝与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文芝,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民初1106号原告何文芝。被告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雁,公司员工。

原告何文芝诉被告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家山市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违约金38,1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无争议: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3月8日;

二、房屋地点: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106号吴家山中心市场(北冰洋城市广场)1幢B单元2层08号商铺;

三、铺位面积:49.36平方米;

四、已付购房总价款:1,271,714元;

五、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2年9月30日前;

六、吴家山中心市场(北冰洋城市广场)至今未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

七、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按已付房价款的3%;

八、违约金的数额:38,151元。

本院认为,涉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吴家山市场公司逾期未能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致使原告迟迟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已构成违约,被告吴家山市场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何文芝主张违约金38,15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文芝支付违约金38,1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原告何文芝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