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粟云忠,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
被执行人:谭伟,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粟云忠与被执行人谭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阜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粟云忠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阜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相 逢
审 判 员 艾合买提江
代理
审判员 艾克 帕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阿依 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