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异66号案外人许志丹,男,1949年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可风,男,1940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艳萍,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可风与被告许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志丹对本院作出的(2016)豫1282执14-1号查封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志丹称,灵宝市人民法院查封位于灵宝市老企业委家属院10号楼2楼西房屋一套,该房是我委托我女儿许艳萍给我购卖的房屋。请求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07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许艳萍购买张卫萍位于灵宝市老区企业委家属院10号楼2楼西房一套。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将该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2016)豫1282执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许艳萍位于灵宝市老区企业委家属楼10号楼2楼西单元房屋一套。案外人许志丹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其所提异议及证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许志丹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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