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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654号

张彩霞与李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彩霞,李永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54号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永飞,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彩霞申请执行李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飞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申请执行费36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沁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