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3执421号

孙学根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学根,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根,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西县马安镇姬家坪村。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秦建军,该矿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3)8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孙学根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案。被执行人应支付杜天才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237688.00元、负担执行费3470.00元,已执行兑付给孙学根46000.00元,尚有191688元未执行,现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承包给其他人经营,因该矿欠农民工工资,该矿的帐户被政府监管,经与政府协商,政府同意将该案纳入农民工��资分配,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体     福

审判员 代     守     泽

审判员 孙迅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佩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