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民终347号

王粉粉与赵平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粉粉,赵平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粉粉,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娃,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3日。

上诉人王粉粉因与被上诉人赵平娃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粉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赵平娃经常对其实施家暴,其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已两年以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判不准其离婚不当。赵平娃服判未答辩。王粉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赵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直至18周岁;3.被告名下砖木结构住房四间,估价12万元,请求依法分割;4.带走原告个人财产衣服、被褥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原告王粉粉与被告赵平娃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1月4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黑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1月7日生一男孩赵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粉粉与被告赵平娃共同生活多年,婚后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原告不应轻易起诉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王粉粉与被告赵平娃离婚。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询问王粉粉,其对赵平娃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及双方自2013年4月起分居的事实明确表示无相关证据证实。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粉粉与被上诉人赵平娃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感情,以家庭为重,彼此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就有和好可能,故原审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双方自2013年4月分居至今的主张,因其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粉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粉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瑞林

审判员  XX悌

审判员  蓝俊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