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执字第1850-2号

康有来与王文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有来,王文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850-2号

申请执行人:康有来,男,居民。

被执行人:王文泽,男,居民。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泽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聊城农商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