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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1366号

陈家康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家康,郑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366号

原告:陈家康,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育,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爽,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家康与被告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陈家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家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陈家康负担。

审判员  蔡秀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