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366号
原告:陈家康,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育,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爽,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家康与被告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陈家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家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陈家康负担。
审判员 蔡秀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