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87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少兵,务农。被执行人彭小红,务农。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肖少兵、彭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肖少兵、彭小红系夫妻,肖少兵、彭小红均为农业户口。肖少兵、彭小红婚后于2007年7月14日生育一子,2015年8月31日,被执行人肖少兵、彭小红在未取得生育计划的情况下生育一子。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立案调查后认定:肖少兵、彭小红于2015年8月31日生育一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9月28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云卫计征字(2015)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肖少兵、彭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81630元。同时,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肖少兵、彭小红送达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肖少兵、彭小红相关权利。肖少兵、彭小红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1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催告肖少兵、彭小红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肖少兵、彭小红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雄
审 判 员 周 峰
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景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