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民初6849号

吕云峰与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吕云峰,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6849号原告吕云峰。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海塘路。法定代表人董英华。

原告吕云峰与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云峰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生产厂长,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被告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尚欠原告工资27668元(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766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云峰为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3月1日,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吕云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现尚欠吕云峰工资27668元(2014年2月—2014年11月欠工资27668元)。”原告曾向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该委在五日内未决定立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27668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吕云峰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276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潘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