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148号

原告都庆付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庆付,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4148号

原告:都庆付,男,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刚(曾用名李小五),男,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都庆付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庆付、被告李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庆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送砖头,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砖款为6800元,因被告李刚当时经济紧张,只付款2000元,下欠砖款48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李刚辩称,买原告的砖是被告和其他人合伙建毛坯房所用,被告记不清欠条是谁书写的,砖也不是被告让原告送的,被告已经支付过2000元,剩下的欠款不应由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李刚从原告都庆付处购买砖并向原告支付价款,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砖后,应按照约定支付砖款,被告拒不支付砖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李刚虽抗辩称记不清欠条是谁书写,但对拖欠原告的欠款及欠款数额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已经支付过2000元,只是认为砖不是被告一人所用,下欠的款项不应由被告承担。且被告也未提举欠条不是本人书写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砖款4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都庆付砖款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