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729-2号
申请执行人:储俊伟。
被执行人:胡祥斌。本院在执行储俊伟与胡祥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祥斌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08514**),查封期限二年。现因被执行人胡祥斌与储俊伟的法定代理人储著江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祥斌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08514**)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葛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