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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729-2号

储俊伟与胡祥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俊伟,胡祥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729-2号

申请执行人:储俊伟。

被执行人:胡祥斌。本院在执行储俊伟与胡祥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祥斌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08514**),查封期限二年。现因被执行人胡祥斌与储俊伟的法定代理人储著江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祥斌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08514**)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葛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