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035号
原告:郭金平,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利强,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广清,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穆智亭,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李连霞,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郭金平与被告兰广清、被告穆智亭、被告李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郭金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金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640元,减半收取计11820元,由原告郭金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 璟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人民陪审员 王 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