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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035号

郭金平诉兰广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金平,兰广清,穆智亭,李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035号

原告:郭金平,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利强,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广清,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穆智亭,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李连霞,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郭金平与被告兰广清、被告穆智亭、被告李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郭金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金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640元,减半收取计11820元,由原告郭金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 璟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人民陪审员  王 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