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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610号

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琼,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本案中,上诉人并无任何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经过实地探访和电话询问,发现在被上诉人注册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处,并无被上诉人公司。上诉人已提交了乐视网的自认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充分表明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上诉人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201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要求确认同为独立法人的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在北京市朝阳区,事实依据不足。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事实与理由,亦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注册登记住所为其住所地的事实,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本案所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故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代理

审判员 闫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