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573号原告谢宝俊,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来超,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周春戈,女,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俊与被告杨来超、周春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宝俊因尚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故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宝俊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