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448号原告潘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陈乃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越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