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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907号

1907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地址:阳谷县谷山北路党校路口往北800米路西被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希国,总经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70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红军

审判员  赵海峰

审判员  吴兆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