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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3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胜辉、林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胜辉,林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负责人艾东。

被执行人:陈胜辉,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林俏明,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胜辉、林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胜辉、林俏明应归还本金4990827.93及至2014年7月2日的利息88739.35元,罚息1014.9元,从2014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上浮10%在加收50%计算的罚息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保利商务中心5座301号-318号共十八间房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债权本息及诉讼费范围内享优先受偿权。两被执行人连带担案件受理费27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保利商务中心5座301号-318号共十八间房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因估价过高而未能成功拍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解封后交还被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吉安道1号依云水岸50号、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73号金海岸花园1-15号铺、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委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珊瑚湾18号,因首封法院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参与该院财产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经本院拍卖未能成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财产参与禅城区人民法院分配。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