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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287号之一

白怀美与余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怀美,余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怀美。

被执行人:余梅。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皖0303执2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梅银行存款45136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梅银行存款4513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