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264号原告卢定文,男,汉族。被告西昌市四季明月商务酒店经营者:龚代珍,女,汉族。被告余佳君,男,汉族。被告鲁友会,女,汉族。
原告卢定文诉被告西昌市四季明月商务酒店、余佳君、鲁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卢定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定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卢定文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刘 艳 红
审 判 员 连 晓 琴
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静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