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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264号

卢定文与西昌市四季明月商务酒店、余佳君、鲁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定文,西昌市四季明月商务酒店,余佳君,鲁友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264号原告卢定文,男,汉族。被告西昌市四季明月商务酒店经营者:龚代珍,女,汉族。被告余佳君,男,汉族。被告鲁友会,女,汉族。

原告卢定文诉被告西昌市四季明月商务酒店、余佳君、鲁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卢定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定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卢定文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刘 艳 红

审 判 员 连 晓 琴

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静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