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苏州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大厦1幢。代表人陈旭红,行长。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兴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谦,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勇。被执行人朱秋蕾。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勇、朱秋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纪玉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