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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979号之十一

陈叶聪、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叶聪,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李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97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陈叶聪,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轩辕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4567-2。

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程,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陈叶聪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李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李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的在中信银行存款232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