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玉。
被执行人:徐红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玉与被执行人徐红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5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