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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252号

杨杰与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杰,李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52号

申请人:杨杰,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开原市新中小区。

被

申请人:李秀娟,女,住开原市。21122219631206082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