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无职业。2016年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抓获,当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仁添(另案处理),于2013年9月1日16时30分许,在本市武昌区大东门新宜水会内,以起子撬开该水会更衣室8206号储物柜,盗得万某存放于柜中的布包1个,内有人民币3000元,港币25000元,黑色苹果四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部,绿翡翠手串1串等物。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物ipad平板电脑1部已追回并发还万某。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不受理价格鉴定的说明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黄某甲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仁添(另案处理),于2013年9月1日16时30分许,在本市武昌区大东门新宜水会内,以起子撬开该水会更衣室8206号储物柜,盗得万某存放于柜中的布包1个,内有人民币3000元,港币25000元,黑色苹果四手机1部,ipad平板电脑1部,绿翡翠手串1串等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的破获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本案扣押物品情况。3、书证:(1)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2)收条一张。被盗橘色平板电脑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4、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甲的证言:我是新宜水会男宾区服务员。2013年9月1日下午16时,我到新宜水会男宾更衣区换班,当时就我一个人在男宾更衣区(一更区,主要是客人换衣的地方)。16时30分左右,8325柜和8203柜的客人两人一起从二更区出来,8325柜的客人要我帮他开柜更衣,接着8203柜的客人也要我帮着开柜,同时还要我去拿听红牛,我就到二更区的冰箱内拿了一听红牛,半分钟的时间就返回了,我将红牛给了8203柜的客人,这时我发现8325柜的客人已经下楼了,8203柜的客人喝了红牛之后就下楼了。当天17时左右,8206柜的客人要我帮他开柜门时,我发现柜门被撬,客人说柜子内的挎包被偷,后来他就报警了。8325柜和8203柜的客人,他们两人在二更区洗澡后没有穿浴衣上楼休息,一般的客人都会换浴衣上楼消费或者休息,很少有只净桑的客人,他们洗澡的时间也很短,头发也是干的。他们两人是一起出来的,出来后就让我去拿东西,先是说烟,我说没有,8203的客人就叫我拿红牛了。(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我是新宜国际酒店新宜水会运营部经理,主要负责新宜水会服务管理工作。2013年9月1日下午17时左右,我们水会有一位男客人报警称自己的更衣柜被撬,柜内财物被盗。我主要讲一下这位男客人到我们水会洗澡,发现财物被盗直至报警,这段时间还有多少客人消费。报警的男客人是当天15时31分和一个朋友一起在前台拿的手牌上楼,报警的男客人手牌号是8206,他的朋友是8305号,这两个人是17时04分下楼结账的。从15时31分到17时04分这段时间内有15名客人拿手牌上楼,男宾客12人,女宾客3人。17时04分之前离开的客人只有两位,分别是8325和8203的客人,8325的客人是15时34分领的手牌,8203的客人是15时40分领的手牌,两人是16时42分一起离开的。8206和8203柜在一排,只隔了两个柜子,8305和8325不在一个区域。(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们家兄弟四个,我是老大,黄仁添是老三。黄仁添在哪我不知道,听我弟媳妇说在广东打工为生。2013年11月29日10点多钟,我们正在位于博白县文地镇文地村岭子头的家里一楼吃早饭,文地派出所的刘所长带着一群民警和工作人员到我家里,亮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后,说要找黄仁添了解情况,我说黄仁添不在家,警察就要求我们把黄仁添住的二楼二号房间的门打开进行搜查,在我和博白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黄仁添住的房间门被警察打开了,在黄仁添的房间电脑桌面上看到一个橘黄色外壳子的平板电脑,还有一块棕色的手表,还有一串绿色佛珠。电脑旁的第二层抽屉打开后,我看到抽屉里面放有平口起子两把,在抽屉里还看到长方形的手包,里面有银行卡一张。除了这些,在抽屉里还有一个方形纸盒子,里面有一张买东西的清单,还有一些外国钱币等物品。警察又打开黄仁添房间的衣柜,在靠床的衣柜中找到了黄仁添穿过的一件短袖上衣和一条牛仔七分裤,同时又在柜子的下部找到一个标有“PUMA”字样的黑色双肩背包。警察就在我的见证下逐一登记了物品,告诉我相关的物品将进行扣押。今天警察检查的二楼第二间房间是三弟黄仁添和弟媳妇居住的,是他们结婚的新房。上述被民警搜查到的物品肯定是黄仁添的,但是那些外币不一定是他的,有可能是我姐姐的,我说不准。我要在外面务工,早出晚归,黄仁添要是回家有可能我不知道。5、被害人万某陈述:2013年9月1日下午16时左右,我和我一个朋友到大东门新宜水会洗澡,我将自己的随身物品放在更衣室8206号储物柜内。晚上17时15分左右,我洗完澡到更衣室取东西时,发现我的8206号储物柜的柜门被撬了,我的物品被盗了。于是我就报警,我被盗的是一个花色意大利产的布包,里面有LV钱包一个(花费10000元港币在澳门购买的),包内有港币25000元及人民币3000元左右,银行卡数张,我本人身份证一张,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部(价值5000元),移动硬盘一个,肖邦男士手表一块(价值30000元),绿翡翠一块(一串16颗,2006年花费15000元购买),还有其他东西,价值小。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约10万元。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的财物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武汉市武昌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不受理价格鉴定的说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派出所委托该局对一部苹果牌IPAD2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由于实物灭失,无有效购置凭证,无法确定其质量状况,该局在此条件下不受理上述物品的价格鉴定委托。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出入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各证据主要事实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殷晓艳
人民陪审员 廖 瑶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