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1566-1号原告武连强。被告杨君(军)贵。被告李美锤(曾用名:李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强诉被告杨君(军)贵、李美锤(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杨君(军)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羊尾支行的账户62×××09内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