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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540号

刘香功与张瑾、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香功,张瑾,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540号原告刘香功,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王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瑾,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张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功与被告张瑾、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香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香功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宋月月

人民陪审员  郭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段英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