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540号原告刘香功,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王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瑾,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张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功与被告张瑾、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香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香功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宋月月
人民陪审员 郭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段英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