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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759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孙林军、朱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孙林军,朱莉,严光良,项慧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745232。法定代表人徐安。被执行人孙林军,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朱莉,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严光良,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项慧芬,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孙林军、朱莉、严光良、项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7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孙林军、朱莉、严光良、项慧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