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258号
申请执行人:余海建。
被执行人:桐城市迎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桐城市。
被
申请人: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