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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00258号

余海建与桐城市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海建,桐城市迎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258号

申请执行人:余海建。

被执行人:桐城市迎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桐城市。

被

申请人: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