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957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莹,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恩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三虎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虎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