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999号原告肖锦,女,生于1975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曹驰,男,生于1979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锦与被告曹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曜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