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630号
申请人:王珊。
被
申请人:魏寿昌。
被
申请人:魏光烈。
申请人王珊与被申请人魏寿昌、魏光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寿昌价值范围在12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魏寿昌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在限额1220000元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