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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630号

申请人王珊与被申请人魏寿昌、魏光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珊,魏寿昌,魏光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630号

申请人:王珊。

被

申请人:魏寿昌。

被

申请人:魏光烈。

申请人王珊与被申请人魏寿昌、魏光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寿昌价值范围在12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魏寿昌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在限额1220000元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