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851号
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爱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留宝。
被告:吕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债务人已经清偿货款,故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文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南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