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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647号

范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647号原告范某,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川,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解决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亚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