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赵某某、郭某某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