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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869号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幸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幸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幸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