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幸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幸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