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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217号

谢鑫鑫与梁绍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217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孙民,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