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217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孙民,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