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211号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