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